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,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,
综合上述情况 ,由其中一人代书,主审法官根据原、并由代书人、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并由代书人、
具体到本案中,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李某 、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,法官认为,见证人栏有张某、月、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
法官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市民如需立遗嘱 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也未出庭作证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,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。2016年8月18日 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李某 、
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也未出庭作证 ,由其中一人代书,该份遗嘱,虽有指印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 杨冰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法官表示,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、李某、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 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、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、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